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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志育与陈良温、杨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育,陈良温,杨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7685号原告:王志育,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温,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美丽,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志育与被告陈良温、杨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良温因需要资金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如被告陈良温逾期还款,应按日利率2%计付利息。之后,两被告均未还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良温、杨美丽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借款条1份,其上载明“兹有陈良温(甲方)向王志育(乙方)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零仟0佰0拾0元正,小写¥20000.00元。保证于年月日还清。逾期未还,按2%日息计算,如起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立此条据,借款人签字起生效。借款人:陈良温借款人地址:山霞电话:1396047130借款日期:2017年1月10日”,以此证明被告陈良温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双方约定情况。证据2即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此证明两被告于1997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证据1,系被告陈良温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被告陈良温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利率2%计付利息,应视为未明确约定利息。证据2,来源于惠安县档案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两被告于1997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两被告于1997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陈良温因需要资金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也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之后,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良温之间存在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陈良温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陈良温偿还借款20000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调整为被告陈良温自原告起诉催告之日(即2017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陈良温将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陈良温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两被告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杨美丽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温、杨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志育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志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良温、杨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