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素良、罗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良,罗素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付仁和,刘细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罗素良,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罗素强,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158752077R。地址:进贤县进贤大道809号。法定代表人:刘细标,总经理。被执行人:付仁和,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刘细标,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素良、罗素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付仁和、刘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付仁和、刘细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素良、罗素强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本金30万元自2007年6月14日、本金20万元自2007年6月21日、本金50万元自2007年6月26日、本金30万元自2009年6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45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