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幢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春,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彬,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案件由来: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1692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无法确认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的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邮电印制项目木工安装施工协议》,约定钟彬承接“由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四川邮电印制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生产线大楼夹板门制作安装、安装防火门、卫生间集成吊顶安装、大板玻璃木制梁架施工等工程”,并约定工程“建筑面积为12174.06㎡”。因双方约定的建筑物门窗安装系建筑施工中的分项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之一,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因案涉工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辖区内,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