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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朴东根与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893号申请保全人:朴东根,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元国。申请保全人朴东根与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朴东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朴东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二、冻结申请保全人朴东根名下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保全费。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