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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凤伟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908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梁凤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建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罚金6000元。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董秀红人民陪审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