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2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秦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旺奎,该局局长。2017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秦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秦国土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秦安县天盛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川镇川口村集体土地7200平方米(其中工矿用地2500平方米、园地4700平方米)用于建设的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没有履行7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秦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安县天盛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川镇川口村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据此,秦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属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秦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张亮文人民陪审员 李顺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瑛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