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芦云胜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云胜,佛山市恒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5276号原告:芦云胜,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佳,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恒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北村铁滘村二甲里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冼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被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镇龙高路烟南段南水朝阳生产组(烟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佳培。原告芦云胜与被告佛山市恒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9月30日,原告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云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安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