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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安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薛安全,薛俊秀,薛书文,李梅岭,薛爱国,李荣秀,薛洪泽,马玉红,薛海峰,宋秀梅,孙长青,刘爱民,韩俊波,薛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号万达广场C座907A室。法定代表人:庞允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安全,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薛俊秀,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薛书文,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李梅岭,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薛爱国,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李荣秀,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薛洪泽,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马玉红,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薛海峰,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宋秀梅,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孙长青,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刘爱民,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韩俊波,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执行人:薛爱萍,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安全、薛俊秀、薛书文、李梅岭、薛爱国、李荣秀、薛洪泽、马玉红、薛海峰、宋秀梅、孙长青、刘爱民、薛俊波、薛爱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48144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