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兰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李兰兰,女,汉族,1987年8月7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及利息等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兰兰名下车牌为粤T×××××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传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