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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32刑初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某,男,藏族,高中文化,出生于1992年4月15日,籍贯四川省若尔盖县,铺前住若尔盖县。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6日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2日以若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索郎拉姆、蔡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川U×××××小型轿车与行人旦某某相撞,造成旦某某受伤。逃离时与路边停放的川U×××××小型轿车相撞,车掉头时又撞断路灯杆后逃离现场。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0.2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被告人白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损坏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白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某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川U×××××小型轿车与行人旦某某相撞,造成旦某某受伤。逃离时与路边停放的川U×××××小型轿车相撞,车掉头时又撞断路灯灯杆,后逃离现场。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事后,被告人白某某某自行到若尔盖县公安局归案,并与受害人旦某某、受损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2.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90.2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车。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某出生于1992年4月15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被告白某某某供述,2017年5月21日凌晨我们有十多人在玉龙酒店楼下KTV包间喝酒玩耍,和另外一些人发生了争吵打架,其在开车跑的时候没有开车灯,撞到了一个人,还撞了车和路灯,事后打电话报了警。5.受害人旦某某陈述,2017年5月21日凌晨2点和朋友从茶楼出来到若尔盖县老车站时,一辆白色川U×××××的牌照的车撞了其,还撞到了路边的车和路灯。6.证人扎某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某饮了酒并开车撞了人,当时就报了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位于若尔盖县老车站内。8.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受损车辆及损坏路灯杆的情况。9.谅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某与受害人旦某某、受损车主供求泽仁已达成赔偿协议。10.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某自动到公安局交警大队归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若尔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事后被告人白某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综上对被告人白某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