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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837号自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以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与被告人赵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控诉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以与被告人赵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辛分理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明立审 判 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