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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凤洁申请执行李传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洁,李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洁,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吴市。被执行人李传福,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22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传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协助原告陈凤洁办理备案号为龙江土备(2010)第036号,即龙江县丽福(现名凤福)奶牛养殖农民专用合作社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原告陈凤洁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备案号为龙江土备(2010)第036号,即龙江县丽福(现名凤福)奶牛养殖农民专用合作社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至陈凤洁名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庆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