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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孟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孟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934号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号5-2-1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泉,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系该单位员工。被告:齐孟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孟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