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4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红伟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伟,陈晓红,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329号之一原告:陈红伟,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峰,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红,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立,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林,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伟与被告陈晓红、第三人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5元,减半收取8902.5元,由原告陈红伟负担。审 判 长 何彬彬人民陪审员 李富国人民陪审员 冯雅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干依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