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会与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大道分店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大道分店,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760号原告:刘会,男,汉族,1984年8月5日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松岗东方大道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36号联投东方PARK-B10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93244Y。法定代表人:范平。被告:沃尔玛(深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南路1号星河时代购物公园B1S-001、B2S-001、L1S-037、L2S-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70400。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兼)书记员 赵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