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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苗苗与李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苗苗,李亚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261号原告:肖苗苗,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亚欣,女,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