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苗苗与李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苗苗,李亚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261号原告:肖苗苗,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亚欣,女,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