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凤、薛明明与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薛明明,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生,伊宁市第八中学教师,住伊宁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明明(系张凤丈夫),男,汉族,1977年3月5日生,伊犁师范学院教师,住伊宁市。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敏,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飞机场路3-16-74号。法定代表人:贾新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荣,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凤、薛明明因与被上诉人��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7)新40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凤、薛明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峻峰代理审判员 张瑀歆代理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