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豪星与孙晓龙、赵晓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豪星,孙晓龙,赵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495号申请人王豪星,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孙晓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晓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9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晓龙、赵晓乐的银行存款3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晓龙、赵晓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晓龙、赵晓乐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