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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久恩与尹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久恩,尹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743号申请执行人:张久恩,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尹彬,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张久恩与被执行人尹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久恩依据(2016)渝011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彬支付工程款355286元及利息与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尹彬、徐宗秀名下有房产数处,均设立了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有数个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渝0111执274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