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宇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宇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宇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2号1栋4单元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102100160239(1-1)。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47号6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100100023577。法定代表人:林振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宇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宇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9.9537万元,未执行129.953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股权,其所有的房屋已被我院依法预查封,因暂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照手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此执行,其名下保证金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其他银行存款。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天威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