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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80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豹,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婚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