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80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豹,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婚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