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董伟与高洪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高洪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299号原告:董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赵丽平,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帅,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董伟与被告高洪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董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4日,因高洪帅可给原告调工作,原告通过工商银行给被告高洪帅转款20万元,并明确利益。当原告将2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账户后,被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以同性恋赠与为由,欲恶意侵占原告财产,拒不返还20万元。因原告多年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6年在四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后,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故诉讼至法院。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走访查找,未能找到被告。而且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董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