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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钟亚昌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亚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钟亚昌,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741219。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贺鹏,公司经理。钟亚昌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