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牛区丽平建材经营部与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丽平建材经营部,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丽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青杠村4组。经营者王建丽。被执行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向化镇阜西村三队堤北小学220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甫刚。被执行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7楼1708号。法定代表人敬小勇。本院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金牛区丽平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15326.3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目前营业状况不明,其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本院已就本案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其对终本的异议权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2017年9月28日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异议、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2115326.35元,被执行人2115326.35应根据(2016)川01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