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袁伟与阮景蓓、屈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阮景蓓,屈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064号原告:袁伟,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景蓓,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屈健华,男,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袁伟与被告阮景蓓、屈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伟承担。审判员  王中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昌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