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戈晓菲与王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晓菲,戈晓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4037号申请执行人戈晓菲,女,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5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申请执行人戈晓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建新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4037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新银行存款12307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