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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金墩运输站与徐霞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金墩运输站,徐霞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金墩运输站(原大丰市金墩运输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9108799X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金墩小街金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金银,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徐霞客,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金墩运输站与被执行人徐霞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761.25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