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辉与被执行人张新爱、异议人宁李刚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李刚,董辉,张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异116号异议人:宁李刚,男。申请执行人:董辉,男。被执行人:张新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辉与被执行人张新爱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新爱名下的晋MNT5**号白色途观轿车一辆。后异议人宁李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晋MNT5**号白色途观轿车的扣押。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宁李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宁李刚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李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