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石仁峰与任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仁峰,任国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7901号原告:石仁峰,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海,绍兴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国祥,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石仁峰与被告任国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仁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