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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5420号原告:王XX,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B36-3-501室。被告:高X,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小区7-3-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94051144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诉被告高X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