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高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5420号原告:王XX,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B36-3-501室。被告:高X,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庆小区7-3-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94051144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诉被告高X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