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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与史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史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391号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以下简称公主屯支行),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赵志勇,男,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敬阳,男,1971年11月4日,汉族,系公主屯支行工作人员,住址新民市。被告:史建,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诉被告史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