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林丁健与陈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丁健,陈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044号原告:林丁健,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陈耿锋,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林丁健与被告陈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丁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丁健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