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航与被告高翠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高翠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531号原告:李航被告:高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航与被告高翠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李航送达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李航逾期未交纳,也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李航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航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