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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尹英肖与于金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英肖,于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60号申请人:尹英肖,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昌图县。被申请人:于金生,男,住址:昌图县。申请人尹英肖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金生驾驶的辽MK1x**、鲁HUQ**挂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梁中秋自愿以坐落于昌图县通江口镇孤榆树村五组昌村房权证通江口字第Ax**号自有平房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金生驾驶的辽MK1x**、鲁HUQ**挂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彦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