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5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700号朱艾华,女,汉族,1980年7月3日生,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号居民,自提供诉讼送达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永诚商厦电脑市场二楼A区26号(虹福星电脑)。委托代理人任媛媛,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玉生,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生,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五福井村居民,诉状提供住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汉冶路交叉口东华鑫苑小区25号楼1单元1901室,现住所地不明。原告朱艾华诉被告刘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理后,原告朱艾华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玉生的地址(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艾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朱艾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