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建文、吴祥梅等与郑洪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吴祥梅,张子腾,郑洪军,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陈相武,王加梅,朱某,陈宇欣,陈宇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771号原告:张建文,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吴祥梅,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原告:张子腾,男,201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法定代理人:梁某(系张子腾母亲),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郑洪军,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72219507B。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西外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739222724。被告:陈相武,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王加梅,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朱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陈宇欣,女,201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陈宇晟,男,201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天鹅湖路1号机动车保姆城7-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13941055G。原告张建文、吴祥梅、张子腾与被告郑洪军、郯城县华通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陈相武、王加梅、朱某、陈宇欣、陈宇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建文、吴祥梅、张子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文、吴祥梅、张子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劲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