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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束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庞益军,束靖,重庆江威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银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第八层商场,组织机构代码69120359-4。法定代表人:栾泽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益军,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束靖,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8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638-6。法定代表人:束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银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2栋-2,组织机构代码75925638-6。法定代表人:刘博巍。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益军、束靖、重庆江威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银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初字第07920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59元,减半收取1203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