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道平与赵松伟、鲁君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道平,赵松伟,鲁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郑道平,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赵松伟,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鲁君君,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郑道平与被执行人赵松伟、鲁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道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欠款575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81元。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郑道平与被执行人赵松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赵松伟、鲁君君欠郑道平的欠款5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元,共计58881元及利息,减扣已还款的部分,郑道平同意赵松伟、鲁君君共计再还款90000元并分期偿还;二、还款方式为:2018年1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三、该款直接存入郑道平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91;四、郑道平在上述期间内收到90000元后,放弃其它权利,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五、本协议签订后,郑道平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赵松伟、鲁君君如未按上述期间足额还款,本案按原判决执行并依法计算利息,郑道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道平同意本案撤销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