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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曾益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益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6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益强,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富顺县。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益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底至9月份的晚上,被告人曾益强伙同黄某2(已判)经商议后,携带皮管和润滑油瓶(容量4L)先后四次在瑞安市汀田卫生院对面路边,窃取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此的小货车油箱内的92号汽油共计30L左右。2.同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益强伙同黄某2在瑞安市汀田工业区下垟靠近海边的一棚屋里,窃取他人电线1段,后以3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张某。3.同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益强伙同黄某2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联盟村横河六坦花木种植场内,窃取被害人李某1铁皮屋下的电线1捆,后以6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张某;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又在上述地点窃取电焊机上的电线1根,后以40元的价格销赃给魏某。被告人曾益强于2016年9月19日在瑞安市汀田街道文华路电信大楼附近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又于2017年8月31日在富顺县“零摄氏度”网吧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益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黄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魏某、黄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抓获在逃人员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益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益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益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曾益强退赔被害人李某1、黄某1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