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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现成、何春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现成,何春枝,侯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333号申请人:杨现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何春枝,女,汉族,住址同上。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森,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侯永旺,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及登记车主。申请人杨现成、何春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永旺所有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为1万元。申请人杨现成、何春枝以刘满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明县长兴营业所(账号:03×××24)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现成、何春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侯永旺所有的鲁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冻结刘满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明县长兴营业所(账号:03×××24)存款1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杨现成、何春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