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恭霞与邵立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恭霞,邵立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933号原告吴恭霞,女,1969年6月5日生,回族,住抚松县。被告邵立科,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吴恭霞诉被告邵立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吴恭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恭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恭霞负担。审判员 杜景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