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淑敏、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敏,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淑敏,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鸿运里1-3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敏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