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与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邹路24号1号楼14号。经营者:王永武,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经营场所: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东董村。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