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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传来、王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来,王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459号申请人:王传来,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巢湖市。被申请人:王卉,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人民路市。申请人王传来诉被申请人王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卉名下价值7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传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卉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王传来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新都华庭21号楼一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3603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