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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某(又名孙若英),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鲁17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一、被执行人孙某支付申请人71295元;二、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71370元。经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楚庆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的终本请求,并认可由本院去调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