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百香与伍要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百香,伍要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618号原告:杨百香,女,1938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广,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春,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伍要支,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荣玉,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百香与被告伍要支��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百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伍要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百香申请撤回对被告伍要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百香撤回对被告伍要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百香负担。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果夫书 记 员 杜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