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包玉成、马斌与王占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玉成,马斌,王占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3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玉成,男,1965年4月28日生,回族,康泰新房产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斌,男,1956年10月9日生,回族,乌鲁木齐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志,男,1959年6月15日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霞,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玉成、马斌因与被上诉人王占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玉成、马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及上诉人马斌,被上诉人王占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包玉成、马斌与被上诉人王占志签订的《草场流转绿化建设承包合同》,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涉案的土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村,属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包玉成、马斌已预交,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包玉成、马斌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琛审 判 员 冯宁代理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