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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强崔强王军马振龙非法经营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龙,王军,崔强,刘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89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马振龙。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崔强。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马振龙、王军、崔强、刘强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双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没收四被执行人非法经营涉案车辆:1、辽L925**铃木羚羊轿车;2、辽LN45**铃木羚羊轿车;3、辽LN21**铃木羚羊轿车;4、车辆识别码为:LS5H2CBRX6B102782,铃木羚羊轿车;5、车辆识别码为:LJDEAA2A2C0173648,铃木羚羊轿车;6、辽L980**铃木羚羊轿车;7、千里马牌轿车,无牌照和机动车识别码;8、车辆识别码为:LS5H2CBR06B037344,铃木羚羊轿车,上缴国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1、辽L925**铃木羚羊轿车;2、辽LN45**铃木羚羊轿车;3、辽LN21**铃木羚羊轿车;4、车辆识别码为:LS5H2CBRX6B102782,铃木羚羊轿车;5、车辆识别码为:LJDEAA2A2C0173648,铃木羚羊轿车;6、辽L980**铃木羚羊轿车;7、千里马牌轿车,无牌照和机动车识别码;8、车辆识别码为:LS5H2CBR06B037344;上缴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2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