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耀宗、朱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耀宗,朱天明,邓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钟耀宗,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委托代理人:钟耀明(系钟耀宗弟弟),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天明,男,1983年2月17号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邓思思,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钟耀宗与被执行人朱天明、邓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天明、邓思思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无股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朱天明、邓思思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钟耀宗人民币40608.8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嘉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