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伍圣建材有限公司,通辽市交通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任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毕金城,局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伍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天慧 来自